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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金重工: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大金重工: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动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来往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相干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

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对和询问后,发表独立意见以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蓬莱大金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蓬

莱大金”)提供担保,截至报告期末的担保余额为4,235.39万元,占2015年6

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合并报表净资产(未经审计)的2.68;除此以外,公

司不存在以前年度产生并累计至2015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不存在对白癜风该如何治疗合并报

表范围之外的其他公司的担保。白癜风专科医院>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相干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以上担保均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公道利用的

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伤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祁和生:

魏弘:

石桐灵:

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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